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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评单位要求集气处理,不能无组织排放,对于生产中产生少量VOCs如何治理?

作者:常州绿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  发布时间:2019-10-30 15:42:55  浏览量:0

Q:
专用设备制造项目,部分设备在制造过程中需补涂设备表面的油漆,用漆量极小,只在需要补漆时使用,且为人工补涂。在2018年委托编制环评时,由于新的VOC治理方案未出台,根据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(2014-2017 年)》(粤环[2014]130号)对“表面涂装行业”的“废气收集率应不低于95%、使用溶剂型涂料涂装工艺的VOCs去除率应达到90%以上”要求,环评要求补漆间废气收集后经“UV+活性炭”设施处理后有组织排放。在实际建设中,由于补漆间占地面积大,且为人工补涂,用量极少,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集中排放的可行性小。翻阅《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(VOCs)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(2018-2020年)的通知》,新的工作方案未对本项目行业VOCs排放做治理要求。我们想请问一下,能否不再根据“粤环[2014]130号”的要求进行收集处理,采用无组织方式排放?

A:
近年来,为加强挥发性有机物(VOCs)治理,切实防控臭氧污染,国家相继出台《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》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等方案和标准,我省印发实施《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(2018—2020年)》《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(VOCs)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(2018-2020年)的通知》等治理方案,各地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应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要求,加强对现有和新、改、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的管理。目前,对涉VOCs排放项目的管理要求,主要针对石化、化工、包装印刷、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及其他工业行业生产过程中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,且会造成较大VOCs排放量、排放强度大的项目,各地应结合当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求,综合确定涉VOCs排放项目的准入规模及管理要求。谢谢您的关注与支持!

Q:
我司为胶合板生产企业,现正办理环评,根据2018-2020年有机废气vocs减排方案,木材加工业应重点处理涂胶、热压工序产生的voc,但根据我司实际情况,涂胶工序没有加热,并通过机器上胶,产生的voc较少,由于设备较大,废气很难收集,环评单位还是要求集气处理,不能无组织排放,,对于涂胶工序的少量voc是否可以无组织排放,不行该如何重点治理呢?

A:
根据新的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要求,涉及VOCs排放的工艺,均需进行有效收集,并进行有效处理。项目voc污染防治应满足《“十三五”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》、《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(VOCs)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(2018-2020年)》等文件要求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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